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曾金燦
債 務 人 杜吉平
債 務 人 徐譽庭即徐春梅
一、債務人徐譽庭即徐春梅於繼承被繼承人杜世賢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杜吉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
壹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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