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41號
TCDV,102,司促,2341,2013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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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債 權 人 賴鴻明 


債 務 人 京暉自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特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肆佰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計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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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暉自動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