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春安
相 對 人 啟裕營造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許永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中關於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之法定代理人李春安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之法定代理人許春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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