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28號
TNDV,99,司,28,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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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8號
原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李春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裕營造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台幣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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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