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8號
原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李春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裕營造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台幣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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