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600號
KLDV,97,促,1600,2008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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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60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務 人 趙偉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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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