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60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務 人 趙偉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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