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6年度,2162號
TNDV,96,繼,2162,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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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62號
聲 請 人 江吳金葉
      江貞慧 
      江琨棋 
      江晏妮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江明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麻豆鎮謝
厝寮18號)於民國96年9月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
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
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
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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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