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250號
FSEV,109,鳳補,250,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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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南京新都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俊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徐梅香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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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