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227號
FSEV,109,鳳補,227,202004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芷婕(原名張馨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1/1頁


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