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0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鴻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此為
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然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得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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