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鳳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茜芸等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查原告表明係
向被告十人各請求新臺幣(下同)10,000元,則訴訟標的金額為
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
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
,即得駁回其訴。
又原告管理委員會目前是否仍合法存在、陳進福目前是否為合法
之法定代理人,依卷內資料尚未臻明確。此部分涉及起訴之合法
性,如有欠缺,亦可能導致其訴於日後遭駁回,併請原告自行斟
酌留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