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9年度,58號
FSEV,109,鳳簡,58,2020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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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小鈴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8,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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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