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朝裕
被 告 邱豐珠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鳳小字第23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 年4 月7 日上午9 時5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下
午5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沈建興
書記官 王翌翔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王翌翔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