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全
被 告 皇家金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惠芳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廖柏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證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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