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張博舜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
代 表 人 蘇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 年3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9年3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