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81號
KSBA,109,訴,81,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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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楊鴻輝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鄭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 、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分別 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及第237條之2所明定。二、查原告係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月3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8839 43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對原告所為之裁罰, 而提起撤銷訴訟,有行政訴訟起訴狀附卷可稽。依該裁決書 所載,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 規定遭罰,顯係不服同條例第8條規定之裁決而提起本件撤 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依首揭規定, 本件屬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本院非管轄法 院。依上,原告係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爰以 原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機關地址:高雄市○ ○區○○○村0號)服刑,考量人犯提解戒護安全及原告就 審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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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