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374號
KSEV,109,雄補,374,2020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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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優森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彥孝 
被   告 李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設置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
0 號房屋外牆之鐵架廣告、燈具等拆除,並將外牆牆面釘痕損壞
修復、回復原狀,依原告所陳報之報價單,拆除及修繕費用需新
臺幣(下同)4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
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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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