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231號
KSEV,109,雄簡,231,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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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孟柔
      卓恩婷
      張庭瑄
被   告 蕭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雄簡字第231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吳韻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3 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 60萬元,約定按週年利率13.5%計付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 款,迄今尚積欠借款18萬7,642 元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放款資料、台幣客戶基本資料、帳務 資料暨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韻芳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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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