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897號
KSEV,109,雄小,897,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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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8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白富中 
被   告 李淑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 000000,下稱系爭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至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並由原告代墊款,但被告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 原告清償消費款,被告如未依約付清全部消費款,未付款項 部分應自各筆帳款之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8 % 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如被告有連續2 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或所繳付款項未達原告所定最低應繳金額,原告無須事先通 知或催告,得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94年9 月16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9,366元及利息與違約 金1,434 元未清償。為此,爰本於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並請求判決被告給付20,800元,及其中19,366 元自95年2 月2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98 % 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未向原告申辦系爭信用卡使用,亦未向原告申 辦信用卡並執之消費使用,伊身份證及健保卡均曾遺失,信 用卡應係遭人偽造,原告請求被告對系爭信用卡之刷卡消費 款負清償之責,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 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 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



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 院17年上字第971 號、43年台上字第377 號判例參照)。是 此,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信用卡之申辦及使用人,並提 出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表、 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等物為證(見本院卷第1-15、19-23 頁),然既為被告否認其形式真正,依上揭法律規定及判決 要旨,自應由原告應先舉證證明被告有向原告申請系爭信用 卡並簽帳消費上開金額為真。
㈡惟原告就該申請書上簽名之真正,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 說,已難認原告所提上開信用卡申請書簽名為真正,再上開 信用卡申請書「李淑涓」簽名筆跡,經本院勘驗後與被告民 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之簽名仍未完全符合,又經本院職權 調取被告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府北郵局開戶資料( 見本院卷第85頁)及被告在高雄市鹽埕區戶政事務所身分證 提領申辦資料(見本院卷第95-99 頁),依上開資料所附被 告承認其所簽名之文件,亦與上開信用卡申請書簽名未盡一 致,尤其是在94年12月申辦補領身分證文件上,被告親簽「 李淑涓」之水部寫法與信用卡申請書上之寫法完全不同,是 被告辯稱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上之簽名並非真正,並非無據。 此外,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帳寄地址固載高雄市鼓山區九 如四路2002號5 樓之1 ,惟被告否認為其所居住,查被告均 未設籍於上開帳寄地址,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可查(本院卷第 27頁),原告亦未提出任何足資判斷被告曾居住於該址之資 料供參,從而,亦難僅憑上開對帳單即遽認系爭信用卡為被 告所消費。此外,原告對於系爭信用卡為被告申請及使用申 請乙節,均未提出任何證據或調查之聲請,故原告主張被告 應負系爭信用卡之債務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系爭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消費借貸關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800元,及其中19,366元自95年2 月 2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98 %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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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府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