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68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陳倩如
陳瑋杰
被 告 刑廖雪華
刑家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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