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441號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被 告 葉俞伯即上韋車業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就管轄權之有無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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