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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1187號
KSEV,109,雄小,1187,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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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高雄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訴訟代理人 張宗興 
被   告 劉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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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