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周嘉志
聲 請 人 徐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查聲請 人逾期迄未繳費,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簡答表 、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得以裁 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