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司鴻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國賓間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之不動產高雄市
○○區○○○段○○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建物同區段10541
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地),該不動
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3,489,067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
○○○段○○段000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01,540 元/ ㎡×
面積200 ㎡×1/6 +其上同區段1634建號建物總現值
104,400 =3,489,06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
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