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09年度,39號
KSEV,109,雄司聲,39,2020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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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時光即時誠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周宗揚」之記載,應更正為「梁家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 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 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 ,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於前開公示送達裁定送達後,具狀請求變更聲請人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基於聲請人 書狀記載所致之錯誤,仍准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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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