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1937號
KSEV,108,雄簡,1937,2020040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37號
上 訴 人

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煒霖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