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1131號
KSEV,108,雄簡,1131,20200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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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3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黃靜美 
      陳麗智 
      林彥甫 
被   告 梁秀蜜 
      梁秀玉 
      梁南容 
      梁紋景 
      蔡嵐羽 
      梁舜傑 
      梁鈞翔 
      梁佳騏 
兼 上 三人
法定代理人 黎金鶯 
兼上 五人
訴訟代理人 蔡昌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08 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中附表二編號11至編號15關於「小港區莿墰腳段」,及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二編號11至編號15關於「小港區莿 腳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小港區莿葱腳段」。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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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