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1100號
KSEV,108,雄簡,1100,20200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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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00號
上 訴 人 王耀秋 


被 上訴人 李尚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於10 9 年3 月7 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是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09 年3 月24日民事查詢簡答表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 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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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