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8年度,57號
KSEV,108,雄救,57,2020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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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57號
抗 告 人 烏汝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烏汝蘭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8 年6 月21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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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