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8年度,96號
KSEV,108,雄司補,96,202004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陳秋妙 
代 理 人 邱揚勝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仁卿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
  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