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9年度,293號
FYEV,109,豐補,293,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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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293號
原   告 謝碧真 
原   告 謝名格 
原   告 謝明剛 
原   告 謝順朗 
前列四人共同


被   告 萬瑞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瑞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8,9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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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瑞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