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68號
原 告 蘇瑀婕(即蘇駿杰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蘇王子(即蘇駿杰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蘇怡禎(即蘇駿杰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蘇瑀婕、蘇王子、蘇怡禎為原告蘇駿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 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蘇駿杰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9年 1月3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蘇瑀婕、蘇王子及蘇怡禎,此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109年3月18日 中市梧戶字第1090000896號函檢送之原告蘇駿杰繼承人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原告蘇駿杰之全體 繼承人蘇瑀婕、蘇王子及蘇怡禎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