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65號
上訴人即原告吳楊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姿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26,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945元,並應提
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
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