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任海峽
相 對 人 勝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零叁佰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勝婕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勝婕公司)於民國106年5月 26日為公司解散登記,因其係一人股東之公司,故勝婕公司 之原法定代理人林世強即為法定清算人(公司法第113 條準 用第79條、第8條第2項參照),有勝婕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故仍應由林世強為勝婕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先予敘明。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 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 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勞資關係發 展協進會於106年5月18日調解成立在案,勝婕公司同意給付 伊積欠之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300元,勝婕公司並同 意於同年8 月15日將上開款項匯入伊之中華郵政帳戶內,惟 勝婕公司迄未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四、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 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為證,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 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勝婕公司既未依調 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為強 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首揭規 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 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 2
項所示。
六、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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