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司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紹榕等間請求變更商號負責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季淳向聲請人聲請信用卡使用 ,嗣後即未依約如期繳款,至今尚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相 對人許季淳為牛道美食坊之實際負責人,然其為避免遭聲請 人強制執行,將美食坊登記於相對人許紹榕名下,聲請人為 保全債權,得代位相對人許季淳請求相對人許紹榕變更牛道 美食坊之負責人為相對人許季淳等語。然按獨資商號於民事 實體法並無權利能力,並無特定財產之所有權,其負責人之 變更並非財產權之處分,相對人許季淳並未因而對相對人許 紹榕享有債權,聲請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亦難謂有進行調解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 ,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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