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8年度,356號
FYEV,108,豐簡,356,20200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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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王秋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魏清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 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8,22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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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