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王秋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魏清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 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8,22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