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9年度,263號
FYEM,109,豐簡,263,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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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武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5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武雄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牛奶糖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武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悟, 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次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 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 考量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 活狀況,行竊財物價值不高,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竊得之牛奶糖 1包,係屬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松股 109年度偵字第5731號
被 告 陳武雄 男 7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武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9月21日上午 9 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店 內,徒手拆封包裝袋後,竊取陳列架上之商品牛奶糖1包(市 價新臺幣 23元),並將包裝袋丟棄在陳列架上,得手後藏放 在褲袋內,未取出結帳隨即離開店內。嗣客人發現通知店員 ,經店長傅妙真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陳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 :伊沒有偷牛奶糖,只有偷蔭瓜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證人即店長傅妙真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被告行竊過程 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附卷可憑,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合作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書在卷可參,被告所辯,委不 足採,其上開竊盜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之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至報告意旨 認被告另涉嫌竊取桂冠明太子魚香腸2盒、桂冠雲吞1盒、森 永牛奶糖4包、森永鹿兒島烘焙牛奶糖1包乙節,查無積極證 據足認係被告所為,自難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如 構成犯罪,與本案係接續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為實質 上1罪,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檢察官 顏偉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莉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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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