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豊源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確認相對人等間就坐落雲林 縣土庫鎮新庄207 之3 號之不動產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暨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等語。惟依本件調解標的 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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