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09年度,135號
HUEV,109,虎簡調,135,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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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廖麗華 
      李雲卿 
      湯子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撤銷相對人李雲卿、相對人 廖麗華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並請求相對人李雲卿應就坐落雲 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6 建號建物,以分割 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相對人湯子慶 應將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所為之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等語。惟依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 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 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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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