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80號
原 告 洪啓倫
訴訟代理人 洪貞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忠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另起訴前已死亡者 ,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 91年度台上字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係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起訴請求被告吳忠旺返還不 當得利,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憑。惟被告吳忠旺已於10 2 年6 月22日死亡,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除戶謄本在卷可稽 ,被告既已於訴訟繫屬前死亡,依上說明,即欠缺當事人能 力之要件。被告既無當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補正,原告 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