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63號
原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林俊宏
程金愛
林俊傑
林淑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惟起訴程式欠缺,有應補正之事項,是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命原告在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林松城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㈡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900-55地 號、埤頭埧段304-2 地號、305 地號、306 地號、307 地號 、1726地號土地及西螺段140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 記謄本(姓名欄不得隱匿、須含他項權利部分)。㈢被繼承 人林松城之全部遺產資料。上開事項乃該裁定附表所載之應 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該裁定附表說明欄所載),該裁定 主文並載明原告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 訟。而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1 紙在卷為憑,原告迄今均未補正該裁定附表所載之應補 正事項,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 可稽,是原告之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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