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220號
原 告 李銀杏
訴訟代理人 許浚銘
被 告 謝儒泰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茲據原告撤回起訴,本件已無訴訟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