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169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新發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余新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參
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