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高麗萌
諸海棠
諸麗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毅軍等人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9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