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會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9年度,160號
HLEV,109,花補,160,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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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高麗萌 
      諸海棠 
      諸麗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毅軍等人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9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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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