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契約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43號
KSDA,109,簡,43,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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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海軍一五一艦隊

代 表 人 王國強 
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 
      趙芸亞 
原告與被告傅勤、傅耀材間公法上契約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惟原告未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茲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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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