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海軍一五一艦隊
代 表 人 王國強
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
趙芸亞
原告與被告傅勤、傅耀材間公法上契約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惟原告未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茲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