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35號
KSDA,109,簡,35,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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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許金騰 
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 
被   告 陳詩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賠償給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行政訴訟法第13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 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 第14條第1項1前段、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美濃區,依行政訴訟法第 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 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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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