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趙福生
林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家富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
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