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29號
KSDA,109,簡,29,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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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9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黃震遜 
      薩俊男 


原告與被告高峋(原名:吳殊絃)間薪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事件,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
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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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