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9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黃震遜
薩俊男
原告與被告高峋(原名:吳殊絃)間薪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事件,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
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