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35號
KSDA,108,簡,135,2020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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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呂小蘭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

代 表 人 傅學理 
上列當事人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5條第1項第1款至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 國(下同)108年11月6日農訴字第1080724991號訴願決定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惟起訴有上揭法定要件之欠缺,經本院於 109年1月3日以108年度簡字第1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 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3月3日送達於原告, 合計訴訟在途期間37日,原告至遲應於109年4月24日依命補 正,惟原告迄今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最後查詢日期109年4月28日)。因此,本件訴訟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本文、第104條、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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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