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88號
KSDV,109,除,88,2020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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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訴訟代理人 黃稼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08 年度司催字第31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108 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 起4個月內;聲請人於108年10月24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司 法院於108 年10月29日將之公告於網站,自公告迄今無人提 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 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 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 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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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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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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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1│陳明富│台灣三軸│高雄市第三│85-5 │16,000元 │108年10月5日│OKA0162074│ │
│ │ │科技有限│信用合作社│ │ │ │ │ │
│ │ │公司 │天祥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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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