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郭吳秀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訴字第22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